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便利,利用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的行为(以下简称打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