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民族乡和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帮助他们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

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