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Amended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民族乡和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帮助他们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

Local Regulations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