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保障各族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加快发展高中教育,稳步发展学前教育,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加强成人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努力扫除青壮年文盲。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