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加快民族小学、民族中学建设,办好寄宿制、半寄宿制学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助学金、奖学金制度,采取免费入学等特殊措施,保证少数民族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自治县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推广普通话。对于不通晓汉语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农村小学,可以采用民族语言文字辅助教学。

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