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当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需要从税收上照顾和鼓励的,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给予减免。

自治县因执行国家、省、自治州统一的减免税收及其他政策造成财政减收的,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