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贫困山区作为扶持的重点,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批治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在建设项目、资金投放、物质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大力培养当地生产需要的各种技术人员,使各族人民尽快脱贫致富。对失去生存条件的,有计划地实行易地扶贫开发。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逐年加大扶贫资金的投入,组织单位和个人对贫困人口进行对口帮扶。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5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