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统一的财政体制下,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地方财政收入,自主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县享受国家和省、自治州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和其他方式的照顾。在财政不能自给时,应当报请上级国家机关增加对自治县的转移支付。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确保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支农、教育、科技经费,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制定乡、民族乡、镇的财政管理办法,逐步增加对民族乡的投入。
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