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三十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对外贸易和边境贸易。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边境贸易的管理和服务,设立边贸货场、边民互市交易市场,促进边境贸易的发展。自治县的边境贸易,享受国家和省在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5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