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第二章 人才市场第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才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订人才市场管理规则,规范人才市场行为;(三)对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