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流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机构担负人才流动服务工作;受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可以行使部分管理职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