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前款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