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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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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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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