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 人才流动纠纷处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人才流动中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