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 人才流动纠纷处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人才流动中因原单位出资培训、引进需要补偿费用的,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本人与原单位所订的合同中,有培训、引进费用补偿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二)本人与原单位未签订合同的,或者订有合同而没有培训、引进费用补偿约定的,原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引进补偿费;(三)国家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