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 人才流动纠纷处理第二十条已废止人才流动中,当事人因人才流动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事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