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 人才流动第十八条已废止对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流动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流动人员提交流动申请书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理流动手续,不得刁难、打击、借故处分,不得向流动人员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