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 人才流动第十七条已废止用人单位与所聘人才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其内容包括聘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报酬、劳动保护、工作纪律、聘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等。聘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