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下列人员要求流动应当经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同意:

(一)县以上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的主要技术、业务骨干;

(二)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者曾经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人员;

(三)在特殊行业、特殊岗位工作,流动后会对原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

(四)聘用合同期内或者其他协议期未满的人员;

(五)经国家司法或者行政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