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安、人口计生、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民政、卫生、司法行政、财政、教育、民委及宗教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配套政策,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协助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