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调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村委会)建立流动人口服务机构,配备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机构的领导。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