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调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村委会)建立流动人口服务机构,配备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机构的领导。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