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