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网络、社会保障体系和权益保障机制,逐步将《云南省居住证》持证人纳入居住地常住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范围。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