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网络、社会保障体系和权益保障机制,逐步将《云南省居住证》持证人纳入居住地常住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范围。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