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流动人口服务机构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对流动人口提供下列服务:

(一)参与房屋租赁管理,采集出租房信息;

(二)参与普法宣传和有关法律服务;

(三)参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采集、登记婚育信息,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

(四)提供就业、就学、就医、住房信息服务;

(五)其他相关服务。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