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七章 质询和询问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在主席团会议答复质询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代表分团团长或者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代表团、代表分团会议上答复质询的,会议秘书处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主席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将质询案及其答复情况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