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七章 质询和询问第五十四条已修改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代表分团或者代表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