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规划建设和养护第八条已废止一至四级航道的航道规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并征求航道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依法办理报批手续;五至七级航道的航道规划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并征求航道沿线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航道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航道规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