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航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航运发展需要,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编制。

航道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并与防洪规划、综合运输网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新建、改建、扩建航道应当符合航道规划。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