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一至四级航道的航道规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并征求航道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依法办理报批手续;五至七级航道的航道规划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并征求航道沿线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航道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航道规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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