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规划建设和养护第六条已废止本省航道按照国家和省的技术标准分为一至七级航道和等外级航道。一至七级航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等外级航道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提出方案,并征求航道沿线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