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