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维护专设标志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