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疏浚、清障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航道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疏浚、清障,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