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条已废止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有权依法检查、制止、纠正和处理各种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以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港区、停泊区以及施工作业场所,对船舶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实施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