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航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接受法制和航道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航道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