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航道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航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执法行为进行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