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已废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管理机构实施航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上级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航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