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政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经依法批准在航道上拆除桥梁或者临时设置堤坝、围堰、护桩、沉箱、墩台等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后恢复航道原状。在航道上实施疏浚、清障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将废弃物弃置地点告知作业地航道管理机构,不得将废弃物弃置在航道内和航道边坡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