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规划建设和养护第十三条已废止航道工程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用地计划中安排。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航道工程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航道工程建设用地征地和拆迁安置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