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规划建设和养护第十二条已废止航道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