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规划建设和养护第十四条已废止整治航道应当符合江河、湖泊防洪安全要求,不得危及水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并事先征求水利部门的意见。整治河道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符合通航标准和航道技术规范,并事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因整治航道损坏水利工程设施或者因整治河道损坏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赔偿或者修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