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鼓励、支持社会团体、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