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