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