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并逐步增加。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