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九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设立专项资金或者保护基金等方式,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捐赠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