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人才培养、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强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扶持。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发展文化产业的单位和个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予以扶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