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调查、记录、建档、数据库建设和维护以及珍贵资料和实物的收集、整理、保存;

(二)代表性项目保护、濒临消失项目抢救;

(三)代表性传承人传承、传播工作和活动补助、资助;

(四)宣传、出版、展示、表演、研究、咨询、规划编制和人员培训;

(五)保护与传习设施建设或者修缮;

(六)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七)其他重要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