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第三十一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妥善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二)采取师承或者其他方式培养后继人才;(三)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表演、交流、传播等活动;(四)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