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

(二)采取师承或者其他方式培养后继人才;

(三)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表演、交流、传播等活动;

(四)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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