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
(二)采取师承或者其他方式培养后继人才;
(三)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表演、交流、传播等活动;
(四)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